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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民航空中警察录用考试公告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考试 http://gongwuyuan.eol.cn 2007-10-20 来源:人事部
进入>>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 网上报名系统

[人事部权威发布:]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08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附件1

政审条件

  空警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志愿从事民用航空事业,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
  (二)无未了结的刑事诉讼;
  (三)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
  (四)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五)近三年的现实表现良好,品行端正;
  (六)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无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其它犯罪受过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的情况;
  (七)配偶、直系亲属和直接抚养人,没有曾是非法组织骨干分子,或正在参与非法组织活动的情况;
  (八)无精神病史;
  (九)无公安机关或调查单位认为的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它情况。

 

  附件2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Ⅳ级体检合格证的医学条件


  67.401 〔适用性〕
  Ⅳb 级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符合本规则67.403 至415(a)(c)、417 至433 和435(b)的规定,方可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
  67.403 〔一般条件〕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可能影响其行使执照权利或可能因行使执照权利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心理品质不良;
  (2)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异常;
  (3)可能造成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4)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5)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而造成的身体不良影响或不良反应。
  67.405 〔精神科〕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精神病;
  (2)物质依赖或物质滥用;
  (3)人格障碍;
  (4)精神异常或严重的神经症。
  67.407 〔神经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67.409 〔循环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心肌梗塞;
  (2)心绞痛;
  (3)冠心病;
  (4)严重的心律失常;
  (5)心脏瓣膜置换;
  (6)永久性心脏起博器植入;
  (7)心脏移植;
  (8)收缩压持续超过155 毫米汞柱(mmHg),或舒张压持续超过95 毫米汞柱(mmHg);
  (9)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循环系统疾病。
  67.411 〔呼吸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活动性肺结核;
  (2)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
  (3)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4)影响高空呼吸功能的胸廓塌陷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呼吸系统疾病、创伤或手术后遗症。
  67.413 〔消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2)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3)可能导致失能的胆道系统结石;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7.415 〔传染病〕
  (a)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病毒性肝炎;
  (2)梅毒;
  (3)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4)痢疾;
  (5)伤寒;
  (6)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7)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c)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伴有乙型肝炎e 抗原阳性。
  67.417 〔代谢、免疫及内分泌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需用药物控制的糖尿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但使用不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口服降血糖药物控制的可合格。
  67.419 〔血液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严重的脾脏肿大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血液系统疾病。
  67.421 〔泌尿生殖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严重的月经失调;
  (3)肾移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67.423 〔妊娠〕
  申请人妊娠期内不合格。
  67.425 〔骨骼、肌肉系统〕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行使执照权利的需要。
  67.427 〔皮肤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67.429 〔耳、鼻、咽、喉及口腔〕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耳、鼻、咽、喉和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言语或发音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1 〔听力〕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 米。
  67.433 〔眼及其附属器〕
  取得Ⅳ级体检合格证应当无下列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行使执照权利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67.435 〔视力〕
  (b)取得Ⅳb 级体检合格证每眼未矫正远视力应当达到0.7 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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