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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宪法知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中公教育  作者:  2016-05-18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以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

  (三)职权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还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为实施宪法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主要包括民刑法律、诉讼法、组织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等。

  3.监督权:对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决定和罢免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以上人员,根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1/10以上的代表的罢免案,全国人大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在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并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后,予以罢免。

  4.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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