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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四川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务员考试公告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四川人事考试网  作者:  2017-08-16    

  关于2017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4〕50号)、《印发〈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15〕46号)精神,现就2017年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对象及条件

  (一)招考对象:2018年高校毕业生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人员。

  招考对象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是指截至2017年8月17日(此次公招报名第一日),累计在基层工作的时间已满两周年。基层工作经历指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即具有在县(市、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的经历,在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其中退役士兵服役时间均为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在校读书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对象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是指截至2017年8月17日(报名第一日),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在川参加“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社工人才百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在18-35周岁之间(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年龄在18-30周岁之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可放宽到40周岁)。此次公招年龄计算以8月17日为准:“18-35周岁”为在1981年8月17日至1999年8月17日期间出生,“18-30周岁”为在1986年8月17日至1999年8月17日期间出生,“放宽到40周岁”为1976年8月17日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其中,拟报职位的“专业”条件,指与所需“学历”层次对应的专业。

  7.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8年高校毕业生必须在2018年7月31日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等,并凭证书办理录用手续;其他人员必须在面试资格复审前取得职位要求的有关证书原件。超过规定时间未取得有关证书的,不予录用或不得进入下一步考录环节,责任由本人自负。司法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能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违规违纪在禁考期内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已通过各类定向考试被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再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职位。

  二、用人单位及名额

  2017年全省法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1075名;全省检察院系统计划招录工作人员731名。用人单位及名额详见职位表。

  三、笔试开考比例

  笔试开考比例为5:1,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法医、刑事科学技术、司法行政人员(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艰苦边远地区(名单附后)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位,开考比例可放宽为3:1。西昌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职位,开考比例可放宽为3:1。可放宽开考比例的职位中,需取得相应《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方能报考的职位和司法行政人员(会计)、司法会计、法医、刑事科学技术、藏汉翻译、彝汉翻译、司法行政人员(档案管理)、档案管理职位,不受笔试开考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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