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录用条件公告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中国教育在线 作者: 2017-03-03 大 中 小
2017年度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考试录用人民警察有关条件的公告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善公安队伍结构,适应深化公安改革总体需要,培养政治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及人民警察录用政审考察有关标准,现将2017年度黑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务员)有关条件公告如下: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有良好政治素质和品行,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口吃、重听、色盲、文身、重度扁平足等。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国家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之规定。
三、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人民警察基本素质标准及录用政审考察标准:
(一)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触犯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到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党籍或留党察看的;
(三)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的;
(四)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五)编造或者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加相关活动的;
(八)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
(九)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十)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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