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备考辅导:继承权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华图教育 2010-07-08 大 中 小
第六章 继承权
考情分析与命题预测
继承法部分在考试中所占的比重不大,约占8%。此部分重视概念考查,以简答题、案例分析题形式命题,符合考查目标中要求考生“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的内容。在今年的考试中比重仍然不会变化。考生要把握的重点和难点有:
1.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2.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3.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4.法定继承;
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6.法定继承方式中的遗产分配原则;
7.遗嘱继承;
8.遗嘱的有效条件;
9.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0.遗赠与赠与的区别。
学习本章内容可以结合《继承法》的法条来学习。
第一节 继承制度概述
考纲知识精讲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继承权的特征:
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具体内容包括: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部由其继承人继承;对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
自然人无论男女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继承法》第9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
(三)养老育幼
我国《民法通则》104条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童受法律保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律保护老人、儿童和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任务,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继承法,理所当然地应当把养老育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
处理遗产时往往是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协商继承,一般很少在父母刚去世就立即分割遗产,这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即使存在分歧,继承人往往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三、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指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3条以列举的方法指出了遗产的范围,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经典例题
(单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
A. 个人所有财产B. 依法规定享有的财产
C. 个人合法财产D. 公民的收入和储蓄
答案: C
四、继承权的行使与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
(一)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可以受遗赠,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财产权利。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古代继承制度中的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已经被我国的法律所废止。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继承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将死者遗留的其生前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私人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故其是自然人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重要根据,尤其应当注意的是:遗产主要是债权,债务不属于遗产。
3.继承权的发生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根据。继承权虽然是财产权,却是以身份为根据而产生的。继承权的确定都要以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尽管现代民法中不存在身份继承问题,继承权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有一定的身份色彩,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却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享有。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二)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权的行使是指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使继承权得以实现。一般来讲,继承权行使的内容包括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占有和管理遗产、请求分割遗产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把握继承权的行使,关键在于把握继承权行使的方式。而继承权的行使方式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密切相关。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依法独立地行使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后,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表示接受或放弃继承、参加遗产管理、请求分割遗产等。他们在行使继承权时,不须征得他人同意,也不受他人干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继承权。其继承权,如由本人行使,首先必须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的行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行使继承权。其继承权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当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使继承权,应当注意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其代理行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则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视为“情节严重”,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2.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继承权丧失的确认,实质上涉及继承权丧失的方式。依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在发生《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四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继承人的继承权当然丧失,而不需再采用何种方式表示。但是在当事人就某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人民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其他任何机关或者个人均无权确认继承人继承权的丧失。
3.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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