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备考重点点拨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1-08-24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Ⅰ备考重点点拨

  重点一:刑法总则

  重点知识: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构成、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刑罚消灭制度。

  重点举例: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生效、失效以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效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二)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我国刑法于1979年7月1日通过,7月6日颁布,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新刑法的生效日期规定在刑法第四百五十二条,即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刑法的失效时间

  刑法的失效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者废止,二是由于新法的施行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

  (四)刑法的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刑事立法或刑法理论有不同的规定或主张,归纳为四种: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体现了该原则。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

  它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了两种人。一种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另一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但是,单位目前只能成为某些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

  它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我国刑法规定,一个人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故意和过失作为犯罪的主观要件,也是构成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之一。

  3.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和分则的规定,具体指明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种类。

  4.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在客观上必须具备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方面的要件说明了犯罪客体在什么样的条件下,通过什么样的危害行为而受到什么样的侵害。因此,犯罪客观方面也是犯罪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

  重点二:刑法分则

  重点知识: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重点举例: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制度、社会制度及其他安全利益。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但是成立本类犯罪既遂并不要求有实际危害结果发生。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叛逃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人员。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大多数犯罪是由直接故意构成的,只有少数犯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如行为人可能出于获利目的而实施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结果的发生。

  二、渎职罪的共同特征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或者说本罪为身份犯,即只有那些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除外。所谓特定身份,在本类罪中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是刑法把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排斥在本罪的主体之外。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

  2.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33个罪名中,有24个罪名只能由故意构成,有9个罪名只能由过失构成。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忽职守,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徇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徇情枉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渎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渎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4.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渎职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行为,而这种严重的失职行为显然是对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严重侵害。

推荐给好友    我要收藏    我要纠错    我要打印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APP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公务员电子周刊

滚动新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