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北邯郸魏县招聘教师263名公告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2017-07-05 大 中 小
关于魏县2017年公开招聘教师的公告
为满足我县教育教学需求,进一步优化教师结构,按照《邯郸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邯人社〔2011〕31号)和《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6〕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63名教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和民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考试、考察的基础上择优聘用。
二、招聘数量及岗位专业
本次共招聘263人,其中:高中教师24人,职高教师15人,初中教师34人,小学教师190人。(具体岗位条件和专业见附件1)。
三、招聘对象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好,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能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
2、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热爱教育事业;
3、具有与招聘岗位相适宜的学历、学位、专业和技能条件;
4、普通话水平必须取得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二级乙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语文岗位应取得二级甲等及其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5、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6、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7月10日之后出生,1999年7月10日之前出生,均含当日);
7、已经就业和已经签订就业意向协议的,要与现就业单位和协议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协议或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8、凡涉及到年龄、户籍等需要确定时间的,计算日期截止到2017年7月10日(含当日)。
(二)岗位条件
1、高中教师岗位:不限户籍,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要一致;
2、职业教育教师岗位:不限户籍,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可暂无教师资格证,如被聘用后,两年内必须取得中专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任教学科要求与招聘岗位学科一致,不能按时取得中专及以上相应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者予以解聘;职教教师岗位专业除岗位条件表所述专业以外,其他相关专业由魏县2017年公开招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专业设置和审核指导意见》,集体研究决定;
3、初中教师岗位:不限户籍,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备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要一致;
4、小学教师岗位:不限户籍,统招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要相同或相近。应聘小学学段的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岗位需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与招聘岗位学科要求一致;
5、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但已经通过了教师资格的笔试、面试,并且在2017年春季申请确认了教师资格认定,且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参加报名,但需在2017年7月26日之前提供相应任教学科教师资格证,如无法提供,则取消应聘资格。
(三)部分招聘岗位条件的说明
部分招聘岗位要求报考者为“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或“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是指:“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应往届毕业生”是指:具有魏县籍且属魏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应往届毕业生。“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和“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应往届毕业生”以省级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准报考
1、曾被判刑、劳动教养的;
2、曾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
4、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审查的;
5、现役军人;
6、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类高等学校在读学生;
7、魏县在编教师,服务期内和服务期满的魏县特岗教师;
8、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9、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
10、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五)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是指《河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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