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广西人事考试网  2012-03-1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三)发布招考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笔试和面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公示;

  (八)审批或备案。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采取特殊的测评方法。

  第六条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应坚持以人为本,采取有效措施,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全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贯彻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自治区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

  (三)负责组织全区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四)指导和监督设区市级以下各级机关公务员录用工作;

  (五)审批全区各级机关特殊职位的公务员录用工作方案;

  (六)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

  第九条 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织本辖区各级机关编制公务员录用计划、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审批等项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四)承办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公务员录用工作。

  第十条 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自治区和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接受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第十二条  全区录用公务员实行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联考。

  第十三条  招录机关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

  第十四条  录用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额、实有人数;

  (二)录用计划数、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五条 自治区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设区市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县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查,经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全区招考工作方案。

  设区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招考工作方案须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并通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网站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录用名额、招考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四)考试方式方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和地点及总成绩计算方法;

  (五)笔试开考比例、面试比例、考察与体检比例;

  (六)其他须知事项。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非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经批准后调整的,应当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四章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对艰苦边远乡镇和少数民族乡的部分职位,可放宽到高中、中专学历。

  (八)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年龄的计算截止日期为公务员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被给予不得报考公务员处理的;

  (四)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招考公告规定,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  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实施。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

 

推荐给好友    我要收藏    我要纠错    我要打印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APP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公务员电子周刊

滚动新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