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分析及预测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2-08-09    

  根据省基层政法机关招录培养干警公告的相关规定,报考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除要参加公共科目考试之外,还要参加教育入学考试。而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在此,中公教育对民法学的试题特点进行分析,并对2012年考试趋势进行预测。

  (一)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总体特点

  1.题型题量和学科分布

  2011年题型题量的变化是《民法》试卷的首要特点。2011年的《民法》试卷,题型有单选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专家发现,跟往年相比,2011年取消了判断题。单选题的数量从往年的30道增加为35道,但是总题量还是减少了5道。总体来看,总题量的减少,使得考生有更充足的时间来答卷。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的具体学科分布特点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继承法齐头并进,占据主导。

  2.试题侧重考查民法基本知识,难度不大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的题目设计难度不大,侧重考查一些基本的民法知识,主要集中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和《婚姻法》也有部分试题。考生只要掌握一些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即可解题。

  例题1: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A.1年B.2年C.3年D.5年

  【答案】B。中公解析:《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例题2:张某被李某打伤,张某向李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3个月B.6个月C.1年D.2年

  【答案】C。中公解析:《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可以说,大部分试题都是这种纯粹考法条的。考生在备考中应熟记一些重点法条。

  3.考点与往年真题考点相似或重复

  考点与往年的相似或重复也是2011年民法试题的一大特色。

  我们先来看一下2011年的第20题: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A.价目表的寄送B.招标公告C.招股说明书D.竞买表示

  再来看一下2010年的第11题:

  下列选项中,属于要约的是()。

  A.价目表寄送B.招股说明书C.拍卖公告D.投标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惊奇的发现,这两道题简直是一模一样,可见研习历年真题是十分必要的。

  (二)各学科具体特点

  民法通则部分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中比重最大的部分,每年都是民法学考试中的最主要部分,是基础中的基础。

  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部分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中所占比例仅次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和继承法的考查主要在案例分析题中涉及,而合同法的考查主要出现在选择题中。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学部分侧重点是法律的具体应用,合同、物权和继承关系与生活息息相关,命题多从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入手。

  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民法常识中题量较小,只有婚姻法每年都会考到,而侵权责任法是2010年施行的新法律,可以预见其比重会逐渐加大,因此考生应在侵权责任法方面多下功夫。

  (三)命题趋势

  专家认为,政法干警民法学命题内容与2011年保持高度一致,考查的知识点也是从细微考点到综合考点的层层递进,以主客观题相结合的形式对考生的民法理论知识进行了细致而综合的考查,有效的达到了测试考生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知识的能力的目的。故2012年考生在进行民法学的学习中也要以此为重点。

推荐给好友    我要收藏    我要纠错    我要打印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APP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公务员电子周刊

滚动新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