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2政法干警法硕综合指导:缓刑适用真题分析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2-08-31    

2011年政法干警有这样一道题:

下列选项中,可能适用缓刑的是(   )。

A.甲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乙因破坏选举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

C.丙因组织残疾人乞讨被判处6个月拘役

D.丁刑满释放1个月后故意报复伤害证人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题中四个选项都包含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但题干中要求选出可能适用缓刑的情形,那就要围绕着缓刑的概念和可适用缓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展开论述。故此,中公教育专家对此知识点进行拓展性分析,这将有助于广大考生全面了解刑法学中的缓刑适用。

一、缓刑的概念

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

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特殊缓刑制度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根据《刑法》第449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三、缓刑的适用

缓刑即度原判刑罚附条件地暂缓执行(不执行)。修改后的《刑法》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出了如下规定:

(1)对象条件:原判刑期为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根本性条件:一般情形下应同时具备:A.犯罪情节较轻;B.有悔罪表现;C.没有再犯罪的危险;D.宣告缓刑时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但是,若犯罪分子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只要被判处3年以下的徒刑,原则上就应当适用缓刑。

(3)限制性条件:犯罪分子不得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综上所述,文章起始之处所列之题的选项是C.丙因组织残疾人乞讨被判处6个月拘役

推荐给好友    我要收藏    我要纠错    我要打印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APP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公务员电子周刊

滚动新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