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华图教育  2012-09-12    

  一、总则:

  1.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②自愿原则③公平原则:利益均衡

  ④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

  ⑤等价有偿原则:主体在财产流转关系中进行等价交换;

  ⑥公序良俗原则:遵守法律、政策、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合伙

  ①法人:依法成立的,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②合伙: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普通合伙,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合伙人对他加入之前合伙的债务同原合伙人一起负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成立,终于死亡/依法撤销或解散)
4.民事行为能力:指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我国现行立法采取年龄和精神状况两种标准进行划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正常+≥18岁

(或≥16且<18+劳动收入满足生活)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18or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有效行为:纯获利益or与其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其他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or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方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or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有效:纯获利益;   其他行为:由其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5.民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民事行为。

  生效条件:①主体合格;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内容合法;④形式合法。

  附条件:在意思表示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发生条件(延缓条件)或消灭条件(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在意思表示中含有生效期限(始期)和失效期限(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根本生效要件,而自始不发生行为人意思预期的效力的民事行为。类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⑥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⑦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3)可撤销行为: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可以诉变更或撤销的行为。须自行为成立时起一年行使撤销权。类型:①重大误解;②显失公平;③乘人之危;④欺诈、胁迫→损害其他当事人。

  (4)效力待定的行为: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行为。

  类型: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②无权处分;③无权代理

  6.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将效果归于本人的代理——未经本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行为人无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7.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届满,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止,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因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请求履行义务等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诉讼时效一般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2年;短期诉讼时效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物丢失损毁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不能中止中断】

  二、物权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①所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②共有权:依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

  ③成员权: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业主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之一成员所享有的权利。

  2.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3.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定限物权。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为自己使用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推荐给好友    我要收藏    我要纠错    我要打印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APP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公务员电子周刊

滚动新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