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2014云南国考报名确认入口及须知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  2013-11-04    

  >>点击进入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云南地区网上报名确认系统

  一、考场规则

  1.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法定身份证件(与报名时一致),方可进入考场。

  2.考生自备橡皮、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

  3.严禁将各种电子、通信、计算、存储或其它设备带至座位。

  4.考试前3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5.严禁将答题卡、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6.考生须认真阅读有关规定,遵守考场规则,若有作弊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7. 所有试卷均有塑封,考生有义务在试卷查封前协助监考教师检查塑封是否完整,并签字确认。

  8.考生应在考试前一天熟悉考场地址和交通路线。

  二、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4号令)

  第六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当场发现经警告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三)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未用规定的答题用笔作答的;

  (五)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六)在答卷(答题卡)上做特殊标记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假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在考试或阅卷过程中认定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一)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

  (二)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违纪违规行为信息的记录

  监考老师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上的所有内容,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对于考场内的异常及违纪情况,描述客观、准确,并向主考报告,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违纪违规事后认定

  1.关于手机使用的界定

  (1)手机使用

  ① 携带身上并开机;

  ② 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振动;

  ③ 携带手机当作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

  ④ 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信息等;    

  ⑤ 拿出手机并开机;

  ⑥ 其他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以上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进行认定。

  (2)手机未使用

  除“手机使用”以外的其他情形。以上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进行认定。

  2.关于考生坐错考场

  (1)考试前期,考生主动提出走错了考场,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不作处理。

  (2)考试期间,由监考人员发现坐错考场,继续原地参加考试的,按坐错考场记录。(《办法》第六条第二款)

  (3)阅卷期间发现考生坐错考场,经查属于替考的,按替考记录(《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不属于替考且没有书面说明的,按坐错考场记录。

  3.关于《办法》第六条中“经警告”和“事后发现”的理解

  (1)凡考场记录单记录有“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的,按违纪认定;记录有“警告”但未记录有“改正”或“仍不改正”的,不做违纪认定。

  (2)凡考场记录单中未记录有“警告”的,均按事后发现进行认定。

  4.关于雷同试卷甄别结果的认定

  (1)属雷同试卷“同考场打小抄”的,按《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认定。

  (2)属雷同试卷“跨考场两两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串通作弊”认定。

  (3)属雷同试卷“集团作弊”的,按《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有组织作弊”认定。

  为保障考试安全与秩序,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必要时各地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保守考试秘密的需要,对有关人员的相应行为作必要限制。

  (二)封闭相关考试场所,制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查验考生的身份证等证件材料,检查考生携带物品,必要时使用安全监测设备或者以适当方式,对考生实行检查。

  (四)暂扣考生违反规定携带的用于或者可能用于作弊的设备、工具、材料等物品。

  (五)在考试场所内设置、使用视频监控、无线电探测等电子设备,在必要范围内,对无线通讯进行干扰或屏蔽。

  (六)制止和处理考生违反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的行为,必要时可终止考生继续参加考试。

  (七)在考试的客观环境受到外界干扰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排除或减少干扰,并根据公平、公正原则,对受影响的考生给予适当、相应的补救。

  (八)对故意干扰、破坏考试的人员,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理。

推荐给好友    我要收藏    我要纠错    我要打印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APP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公务员电子周刊

滚动新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