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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最高人民法院公务员复试公告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  2014-01-17    

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公务员招录复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试人员名单

复试包括专业笔试和面试。复试人员名单以国家公务员局网站2014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首批进入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员名单为准,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二、复试安排

(一)复试确认

进入复试的61名考生请于2014120日-219:00-17:00向我院传真《参加复试确认函》(附件二)予以确认;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复试的,须传真《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附件三)。逾期未确认且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弃权。确认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兼传真)。

面试确认后无正当理由随意放弃的,将记录在案并通报国家公务员主管部门计入诚信档案库。

(二)初审及要求

请考生于124日之前(以邮戳为准)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以下材料按照顺序整理后邮寄我院,资格复审时请携带原件以供核对。

1.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附件四);

2.参加复试确认函原件;

3.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

4.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社会在职考生需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待业人员需提供档案管理单位存档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地址、联系方式);

5.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大学生村官”职位考生需提供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服务期截止20131031日),其他考生需提供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证明等基层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6.各个阶段取得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7.外事职位考生提供英语八级证书复印件;

8.身份证、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准考证、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复印件。

报名登记表等表格应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照,准确、详细地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注明学习各阶段是否为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学位。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部调配处 邮编:100745

  (三)现场资格审查

参加复试的考生请携带以上初审材料原件,201421814:0016:00到国家法官学院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领取准考证。

地点: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国家法官学院。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换乘城铁八通线到管庄站下车后,步行至杨闸路口西站,转813路公交车到八里桥北站下车,过红绿灯直行200米路南即到;或出城铁八通线管庄站乘坐出租车即到。

(四)复试时间和地点

1、专业知识笔试、技能测试时间和地点

专业知识笔试时间为2014219日上午9001130,迟到15分钟的,取消笔试资格。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新建教室。

219日下午14001530书记员职位考生加试计算机中文录入测试(看打和听打),外事职位考生加试英语口语。地点:国家法官学院教学楼。

2、面试时间和地点

面试时间为2209:0018:0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乘车路线:乘坐89416059723到正义路(南口)下车,或乘坐地铁2号线在前门站下车(东北口出站)、地铁1号线在天安门东站下车(西南口出站)。

考生须在面试当天8:00前到最高人民法院办公一区门口集合等候,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候考室。8:50仍未到达候考室的,取消面试资格。

(五)复试内容

复试不划定考试范围,考生可根据自己所报考的职位做相应准备。

三、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生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专业笔试、技能测试占15%,面试成绩占35%),确定差额体检、考察人选。

个别职位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当天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数,方可进入考察和体检;达不到平均分数的不再进入体检、考察。

四、确定拟录用人选

各职位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和体检、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选。

五、注意事项

(一)考生须在规定时间提交材料、参加复试。

(二)考生须对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考试资格或不予录用。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通知所在院校或工作单位,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最高人民法院招录咨询电话:010-6755634067556327 电子邮箱:diaopeichu@163.com

 

附件:1.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招录公务员复试人员名单

      2.参加复试确认函

      3.自愿放弃复试资格声明

      4.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度招录公务员登记表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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