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四川选调生考试申论热点:环境公益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4-04-25 大 中 小
环保法修订草案下周将进行四审。记者从权威人士处获悉,四审稿中,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或将扩围至地市级环保社团。此前,对公共环境权益受到侵害,谁有资格提起诉讼一直颇有争议。今天,选调生考试专家就环境公益这一热词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2012年8月至今,新环保法草案已历经三次审议。其中,二审稿引入“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时,规定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各省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一度被质疑范围过窄。随后的三审稿修订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但环保人士依然不买账。
如今,四审稿进一步将“全国性社会组织”扩大至“社会团体”,并将门槛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降低为“地市级民政部门登记”,体现了鼓励放开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理念。只是,对于广大草根环保组织来说,这样的门槛依旧有些高不可攀。
社会组织分为三类:即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许多地方,目前注册社团仍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要挂靠主管单位。而国内的环保社会团体则以官办为主,民间环保组织很少能登记为“社会团体”,而是以民办非企业组织的形式存在。据统计,全国现有2000多家环保NGO,这意味着他们可能无法获得诉讼资格,被排除在公益诉讼之外。倘若环境公益诉讼成为部分官办社团的独角戏,则背离了公众监督的初衷,挫伤了民间环保组织的积极性,也难以适应日趋严峻的环境形势,实施效果不容乐观。
作家龙应台说过,“美好的环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经由每一个公民的努力争取来的。”同样,要抵制一切污染环境的行为,也离不开所有公民的共同努力。事实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第六条就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引入环境公益诉讼后,有必要赋予“一切单位和个人”起诉权,让每个环保组织和个人都来做公共环境利益的代言人。
早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建立了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其法律规定,任何公民都能够以直接或间接受影响者的名义,甚至以保护公众利益的名义,对包括公司和个人在内的民事主体提出诉讼。为鼓励环境公益诉讼,印度甚至没有规定诉讼资格的问题,从而为个人和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留下了广阔空间。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仅限于“社会团体”,实际上排斥了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这无疑是新环保法修订草案的美中不足,甚至会成为一种硬伤。
目前,法律界对于扩大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的担心,主要集中在是否引发滥诉讼。其实,由于公益诉讼需要投入相当的经济成本,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滥诉的可能性并不大,国外的司法实践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不仅如此,降低门槛还能唤醒更多人的环保意识,引导人们通过法律渠道理性维权,与环境行政执法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制止侵害环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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