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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文明接力”新方式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4-06-11    

  「背景链接」

  2014年5月,武汉汉阳在治理行人闯红灯问题上推出了“文明接力”新方式,如果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站岗“值班”,提醒市民看灯通行,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标准表述」

  [问题]

  行政执法力量有限、人员不足

  法规明确,行人“闯红灯”可被罚款10元,但处罚只能由民警进行,交通协管员无此权限,实现起来确实有困难。

  体验式执法与法治的理念不符

  违法者接力抓人替代自己,使得民众人人自危,有鼓动民众相互斗争之嫌,偏离了对违法行为人惩戒、教育,并预防违法的执法目标。

  欠缺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道路交管理工作。依法行政和执法权威性的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权的不可让渡性。即便认为城管部门可能作为综合执法部门获得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权,但将临时执法权授予违法者,显然是缺乏法律授权的,这种“接力”查处方式也没有法律依据。

  [参考对策]

  立法手段

  在规范公民公共行为方面,国内外一些城市已经探索出很多途径,取得了明显成效。较为典型的做法是严格执法,以严厉的处罚约束市民行为。比如,在新加坡,乱丢垃圾“再犯”的,除罚款外还要穿上特制背心到公共场所强制做清洁劳动。

  重建我国的道德体系

  道德的自律有赖于道德的共识,“现在我们强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商业道德。如果整个社会缺乏共识,那么社会公德就会变得非常模糊,如果服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不及时化解有关矛盾,那么整个社会的道德边界就会混乱。所以,必须重建我国的道德体系,让每个人都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

  从根源治理不文明行为

  中国有句老话:三岁看大,七岁看老。人的行为习惯、方式和心理(比如情绪暴躁、打架等等)在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形成了。要想治理不文明行为,就要从根源上制止不文明行为,还要通过教育让人从小就有公德、爱人、宽容的心理,具备不受外界不文明风气影响的能力,人们才会自觉地从心理上拒绝不文明行为,“相对于利用惩罚手段从反面制止,这样的方式更直接、更根本”。

  「延伸阅读」

  车窗抛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文规定: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撒,违者可处以警告或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根据统计,北京三环以外的环路,以及连接三环至五环的高速公路都是车窗抛物的“重灾区”。近年来出现的环卫工人被撞事件很多都跟车窗抛物相关。

  占用盲道

  《北京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对损毁城市道路范围内无障碍设施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区(县)残联人士多次呼吁盲道被占的问题。有负责人日前对媒体表示,盲道被占一般都涉及多个部门并且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该人士称,平日收到反映最多的就是盲道上乱停车和摆摊的问题,对此,他们只能去找交管部门或是工商部门协调。

  闯红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行人违反交通信号、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照规定靠路边行走的,处10元罚款。

  2013年5月,北京交管部门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全面执行罚款措施。

  践踏草坪

  《北京市绿化条例》称,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随地吐痰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应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文章素材」

  [精彩标题示例]

  向不文明行为“亮剑”

  [精彩开头示例]

  不文明行为,是指人们由于公共观念的缺失而造成的不文明举止,比如不自觉排队,在公共场所吸烟、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说脏话粗话等等。很多人觉得这是小问题,不值得上纲上线,还有的人认为,公共场所是“公共的”地盘,没人指责,也没有监督和舆论压力,形成了一种从众的无意识状态。但是,当种种不文明的行为被“集结”起来,被放大的就是丑陋的城市整体形象,一些“小事”甚至成为刑事犯罪的导火索。如何减少不文明现象,避免“小事”升级为刑事案件,值得全社会关注。

  [精彩结尾示例]

  治理不文明行为需要执法者具备治理社会认真细致的工作方法,不顾长效后果追求一种简单粗暴的工作作风去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当为广大管理者以及执法者戒之!治理不文明行为尤需文明执法,更加不能以暴制暴、以违法制违法者、以不文明对付不文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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