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汉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点精析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京佳教育 2013-03-25 大 中 小
2013年武汉事业单位招考《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考点精析
——宪法
2013年3月31日,考生朋友们就会迎来武汉事业单位的招录考试,为了帮助各位朋友们能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考点繁多的事业单位考试,取得自己的成功,京佳教育李晓老师特为您准备了考点精析,来助各位一臂之力!
历年来,宪法学的内容是公共基础考试的必考内容之一,因为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以及作为每个公民都应当对一国的宪法具备最基本的认知的考虑,所以宪法学是我们准备公共基础知识时必须要掌握的知识点。具体常考点和重点知识为:
一、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学习的核心词汇:最)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全国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并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过。)
二、我国的国家制度
1. 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2. 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权组织形式(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现阶段,我国的爱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最广泛联盟。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四、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2)政治权利;(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监督权和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8)特定人的权利(特定人的范围包括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华侨、归侨、侨眷)。
五、行政区划的变更
审批机关 |
权限 |
全国人大 |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 |
国务院 |
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 |
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
省级人民政府 |
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
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审批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 |
|
县级政府 |
村委会的变动, 由乡级政府提议,村民会议同意,县政府批准 |
居委会的变动,由不设区的市或市辖区政府批准 |
六、真题实例
例1.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 )
例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 )
例3. 下列选项中作为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的是( )。(2012单选)
A. 人民代表大会 B.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C. 民主集中制 D.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例4. 下列关于宪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宪法是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
B. 宪法的变动必然会引起普通法律随之做出相应的修改
C.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D.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京佳解析】
例1. A 《宪法》序言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究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故本题说法正确。
例2. B 根据《宪法》第1条第2款的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故本题说法错误。
例3. B 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故答案为B。
例4. A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这决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她并非是简单的所有法律的综合,故A选项说法错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故选项 B、C、D说法均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李晓老师温馨提示】在历年的考试真题中,宪法学的内容是必考内容,而宪法学最突出的特征是一个字——“最”,最全面、迅速的复习方法是阅读宪法条文,所以李老师建议大家,如果想考好出好成绩,不防把宪法的条文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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