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读:刑法常识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华图教育 2011-03-02 大 中 小
2011年贵州省公务员考试将于5月初进行。贵州的公务员考试比较特殊,它分为A、B、C三个类别。A类为综合管理类职位;B类为执行和操作职位;C类为计算机、会计、外语等专业技术职位。自2008年以来,主观性试题,总题量有所减少,但难度会上调,就会对考生在客观题上答题速度和准确性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考查方向的转变,使广大考生复习难度加大了。针对这个情况,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做好公共基础知识的复习,老师通过对09及10两年贵州省的《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分析,了解到2011年贵州省公共基础知识中法律的比重还是比较大。
2009年贵州省《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分析,可知命题方向和题量如表1:
2010贵州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分析,可知命题方向和题量如表2:
2009年和2010年贵州省《公共基础知识》的法律考核内容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刑法是考核的重点。其中最常见的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相关概念的区分。
[真题2010第79题]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B )
A .犯罪中止 B .犯罪既遂 C .犯罪未遂 D .犯罪预备
这道题的答案虽然选的是犯罪既遂,其实考查的知识点仍然是犯罪中止,即中止行为的有效性。 本题中,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其杀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李某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例外实施一定的行为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此,本题中,李某虽然有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但并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具备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要求,王某的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本题中,王某因为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因此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故答案选 B 。
对犯罪类型的考查,不仅在《公共基础知识》出现的频率高,而且在行测中出现的机率较大。由此大家要掌握关于犯罪的知识要点,以便于更好地解题。
知识要点:
1、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 犯罪未得逞3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
犯罪中止: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中止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两者的区别: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犯罪没有完成是否出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与着手实行犯罪后的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至于犯罪未遂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也在于此。
2、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两者的区别:通过以上的概念不难看出,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已经实施了,但是预备没有实施。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时,由于犯罪人主观自愿而停止犯罪行为的情况,在量刑上应当适当减轻或者免除。犯罪未遂是被迫停止犯罪
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之前,计划和准备犯罪的时候,因为自己意愿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如:为杀人的买刀、踩点等被人识破。这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3、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 要件
两者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了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比如既遂类型为危险犯的放火罪来说,既遂标准有独立燃烧说、丧失效用说、重要部分燃烧说以及毁弃说,我国通说是以达到了独立燃烧作为既遂标准,即在有可能造成危险结果的地点独立燃烧时则一般视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达到既遂。如果因为突然下雨导致行为人不能点燃对象物,则视为未遂,还有就是由于突然下雨致使点燃后未形成独立燃烧状态则也应视为放火罪未遂。对于犯罪未遂也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不难免除处罚。
总之,在刑法常识的复习中,不能只是简单的记忆,而是通过对概念的理解、灵活运用,这样才能够用不变应万变。最后预祝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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