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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政法干警法理学:社会主义法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中公教育  2013-09-18    

  专家认为参加政法干警法理学科目的考生首先要研究的是社会主义法,这是我国所有法律的理论源泉,考生们要重点掌握。

  (一)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法的出现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法律为基础的。重点记忆可以说,新中国法是对革命根据地法的继承和发展。中国革命经历了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政权就已经创制了革命的法制,如土地法、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婚姻法甚至革命政权的宪法性大纲。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是在摧毁国民党法律的基础上创立的。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此后在1949年9月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这为新中国摧毁旧法制、建立新法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辟了道路。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开始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这个过渡时期经历了国民经济恢复(1949~1952年)和社会主义改造(1953~1956年)两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中我们运用法律手段建立和组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构,镇压反革命,运用法律手段保证对官僚资本的没收,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统一财政经济工作,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等等,取得了法制建设的初步成果。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以法律为保障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以及对农业、手工业个体所有制的改造,并开展了社会主义建设,实行了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个时期的法律性质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法,但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因为这个时期的法还是过渡性的,它是以过渡时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经济结构为前提的。特别要提到的是,在这个阶段产生了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即1954年宪法。重点记忆它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性质的法的产生,也预示着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开始。但是从1956年以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历了艰难而曲折的道路,法制建设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其主要原因有:历史方面的,如封建传统观念和势力还大量存在,因仇视旧法制而轻视新法制,沿袭战争年代依政策办事的习惯,等等;现实方面的,如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政治体制的民主程度和权力的过分集中,政治决策方面的失误,等等。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全面开展是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重点记忆

  (二)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我国《宪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3.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

  通过专家以上对社会主义法的全面阐释,考生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主义法,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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