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河南招警新法宝典:《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六大亮点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京佳教育  2011-01-25    

  2011年1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共14条。

  究其新颖之处,具体如下:

  一、明确赔偿费用具体范围

  据了解,条例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部门意见过程中,有单位建议明确国家赔偿费用的范围,避免操作中产生误解。认为,本条例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明确了赔偿费用的具体范围:侵犯人身自由应当支付的赔偿金,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应当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和相关费用。

  二、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依照国家赔偿法“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的要求,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考虑到国家赔偿费用的发生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同时,为确保国家赔偿费用及时支付,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安排的,应当及时追加预算。

  三、赔偿义务机关受理支付申请应审核

  为落实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赔偿决定等申诉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通过复议、调解等途径作出的赔偿决定与国家赔偿法规定不一致情况发生时,需要有一个监督协调启动机制,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时应进行审核,如发现赔偿请求人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赔偿范围或者赔偿标准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等情形的,应当中止审核,并提请有权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中止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同时,财政部门如果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费用总额或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当通知赔偿义务机关核实,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处理。

  四、取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现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删除了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由赔偿义务机关告知赔偿请求人。

  五、设定追偿数额上限和下限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区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对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数额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员两年的基本工资。

  六、八种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规范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申请、审核和支付管理,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部门有下列八种行为之一的,应当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和处分:

  一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二是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三是超过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实施国家赔偿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四是未按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国家赔偿费用或者向责任人员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五是未按规定将承担或者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及时上缴财政的;六是未按规定安排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的;七是违反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八是其他违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推荐给好友    我要收藏    我要纠错    我要打印
中国教育在线公务员APP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公务员电子周刊

滚动新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