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核 “庸政”也是过
http://gongwuyuan.eol.cn 来源: 作者:法制晚报 2014-05-14 大 中 小
应打破公务员退出的“过失”原则,将“庸政”纳入考核范围。一旦发现公务员平庸无为,即使没有犯错,也可解除聘用合同。日前,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研究所所长张长立教授对公务员改革提出看法。
张长立教授对记者称,我国公务员退出机制目前适用的是“过失”原则,《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5种公务员辞退的情形:不称职、不接受其他安排、拒绝合理安排、违纪、旷工,但规定都很笼统和模糊。
如第一种情形中规定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应予以辞退。2007年,国家出台了《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一些地方也制定了公务员考核办法,但都缺乏具体的标准规定,再加上“人情”因素,致使年度考核中真正不合格者近乎为零。
近年来,在多省市进行的公务员“聘任制”、“雇员制”中推行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实际上是公务员人事制度的一种弹性改革。
深圳市从2007年开始公务员聘任制改革试点,6年来,即使合同期满,至今也无公务员被解聘,退出的只是主动辞职的20多人。
上述做法导致了我国公务员事实上的“永业”现象,就是我们常讲的公务员职业“终身制”问题。
张长立认为,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需要公务员有较高的行政能力。“永业”会使很多人较早进入职业倦怠期,真正有才能者又因编制问题进不来,客观上限制了公务员队伍整体能力的提升。
同时,“永业”和“过失”原则还会使公务员失去职业的危机感。如果多数人都在追求晋升、权力、钱财等私利,就会偏离“公共属性”。
张长立提出,为健全公务员退出机制,《国家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考核规定》以及地方配套规定需进一步制定普遍适用的明晰化、具体化及具有岗位个性化的考核标准,使考核更具操作性。
应制定相应的考核公正性保障机制,杜绝“人情”因素。
建议使用多元主体参与考评,可成立专门的第三方公务员考核评审机构,制定严格科学的评审程序。
必须打破单纯的“过失”原则。可借鉴西方国家的方式,推行聘用制度,采取与公务员签订短期合同的办法,同时将“庸政”也纳入考核范围,一旦发现公务员平庸无为,即使没有犯错,也可解除聘用合同。
建立“非过失”辞退原则,公众评价、效率不彰等都可以成为公务员考核的辞退标准。制定公务员主动辞职的保障制度,鼓励公务员流动。
张长立强调,必须破除公务员既得利益,规范公务员收入保障制度,使公务员收入保持社会平均水平,同时加大公务员退休保障制度的社会化改革。
同时,杜绝公务员的各种灰色收入,使公务员收入公开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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